《保健食品申报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
2016年02月27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2号 《保健食品申报与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2月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保健食品申报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保健食品申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系统评价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 第四条 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申报管理,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保健食品申报与备案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受理保健食品申报和接收相关进口保健食品备案材料。 第七条 保健食品申报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保健食品申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 第八条 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保健食品申报与备案管理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电子化注册与备案。 第二章 注 册 第九条 生产和进口下列产品应当申请保健食品申报: 第十条 产品声称的保健功能应当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功能目录。 第十一条 国产保健食品申报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口保健食品申报申请人应当是上市保健食品的境外生产厂商。 第十二条 申请保健食品申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电话:(86)010-64668844 传真:(86)010-64668844-624 中国报批网(北京阿兰) 京ICP备18038050号-1 company services Copyright (c) 2007 中国报批网 (ALANBJ.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