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
2015年08月31日 发布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7号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5年8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电话:(86)010-64668844 传真:(86)010-64668844-624 中国报批网(北京阿兰) 京ICP备18038050号-1 company services Copyright (c) 2007 中国报批网 (ALANBJ.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