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关于保健食品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2017年第16号) |
2017年01月25日 发布 |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已经正式发布,为保障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7年5月1日起,对使用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的原料生产和进口保健食品的,国内生产企业和境外生产厂商应当按照《保健食品申报与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国内生产企业在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境外生产厂商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再受理上述保健食品的新产品注册、已批准注册产品的变更注册、转让技术注册和延续注册申请。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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