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化妆品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 |
食药监办药化监〔2018〕4号 |
2018年01月09日 发布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近年来,为加强化妆品监管,提高化妆品监管工作主动性和针对性,总局组织开展了化妆品风险监测工作。在总结经验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总局制定了《化妆品风险监测工作规程》(见附件)。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化妆品风险监测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局药化监管司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化妆品风险监测工作,设立化妆品风险监测秘书处。 二、秘书处设在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负责化妆品风险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 三、总局药化监管司组织成立化妆品风险监测工作组,成员单位负责收集有关化妆品风险信息,根据计划开展化妆品风险监测工作,并向秘书处提出改进和加强抽检监测等相关建议。 四、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申报风险监测工作组成员单位,并根据总局风险监测工作情况通报,及时采取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附件:化妆品风险监测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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