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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2025年2月发布版)问答
时间:2025-02-09

发布时间:2025-02-09

一、20252月发布的《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更新了哪些内容?

20252月发布的《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以下简称《原料信息》),2024430日发布的2234种原料4415条使用量信息的基础上,我国注册备案有效化妆品中原料信息进行梳理分析,更新为3608原料7672条使用量信息并增加了体毛、指(趾)甲等作用部位,同时还优化了参照使用原则。

二、如何认识《原料信息》?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文件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应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形成安全评估报告,并对其真实性、科学性负责。本《原料信息》是对我国注册备案有效化妆品中已使用原料使用信息的客观收录,未组织对所列原料的安全性进行系统评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使用相关原料信息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开展化妆品安全评估并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三、《原料信息》的参照使用原则有哪些?

《原料信息》的参照使用原则如下:

1相同作用部位的同一原料,若只有驻留类产品的原料使用量,淋洗类产品可参照驻留类使用。

2相同使用方法的同一原料,可按照全身、躯干部位、面部(含颈部)、手足、头部、头发、口唇、眼部、指(趾)甲的顺序,后面作用部位可参照前面作用部位的原料使用量,但产品作用部位为眼部且参考其他部位使用量时,需另外评估眼刺激性。其中,口唇、眼部不可参照手足、头部、头发的原料使用量;体毛仅可参照全身或躯干部位的原料使用量;作用部位同时为头部和头发,可参照头部的原料使用量;作用部位同时为面部(含颈部)、眼部和/或口唇,可参照面部(含颈部)的原料使用量,作用部位包括眼部时,需另外评估眼刺激性对于其他同时用于多个作用部位产品的原料使用量,选择使用相同使用方法的上一级作用部位的使用量。

四、应当如何正确使用原料使用信息?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结合产品使用方法和作用部位,正确使用原料使用量。为便于行业更好应用《原料信息》,给出以下几个代表性实例:

1.作用部位同时为“面部(含颈部)”“手、足”的淋洗类产品如何使用《原料信息》?

可使用《原料信息》中用于躯干部位全身的淋洗类产品原料使用量。若无,可选择用于躯干部位全身的驻留类产品原料使用量。

2.作用部位同时为“头部”“头发”的淋洗类产品如何使用《原料信息》?

可使用《原料信息》中用于头部”的淋洗类产品原料使用量;若无,可选择用于头部的驻留类产品原料使用量;若无,可选择用于手、足面部(含颈部)躯干部位全身的驻留类或淋洗类产品原料使用量。

3作用部位同时为面部(含颈部)”“眼部”“口唇的驻留类产品如何使用《原料信息》?

可使用《原料信息》中用于面部(含颈部)的驻留类产品原料使用量;若无,可选择用于躯干部位全身的驻留类产品原料使用量。需注意的是,《原料信息》若无该原料用于眼部的驻留类产品原料使用量,需另外评估眼刺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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